(一)身体健康状况的现行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的含义。身体健康状况,指具有体检资格的主检医院和主检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检查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供学生报考学校和专业时参考,同时供学校招生录取时参考。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教育部有如下规定:“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体检结论有哪几种?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结论,按现行规定一般有以下4种:
(1)合格。其作用在于告知该类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报考普通高校的任何专业(不含公安类专业,下同)。
(2)合格受限。其作用在于告知该类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报考普通高校的许多专业,但有一些专业的报考将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一些受到限制的专业,不能报考;即便考生填报了,高校也不会给予录取。每位考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参加体格检查,根据体检结果,对照体检规定,看自己能报什么专业,不能报什么专业。每年都有一些考生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未被录取,或被分配到非本人志愿的专业。有的人虽然熟悉《体检意见》和各院校专业对身体的要求,但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抱着侥幸的心理想蒙混过关。国家制定体检的规定,是为了按照专业的需要来选拔身体条件合格的培养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欺骗招生学校,于国家于自己都是有害的。各大学在新生入校后都要进行体格复查,每年都有一部分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而不能取得学籍,个别新生虽然在复查中没被发现问题,但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在校学习期间,病情发展,中途辍学的有;甚至丧失警惕,发生意外而亡故的也有。所以,从考生的身体实际出发,也是填报志愿的一个重要依据。 另外,少数院校的个别专业,由于未来职业的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招男学生(招生专业目录里均有注明),女学生就不要填报了,否则就等于浪费了一个志愿。同样,只招女生的专业,男生不要填报。
(3)合格不宜。其作用在于告知该类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报考普通高校的许多专业,但有一些专业将会是不宜就读的专业。什么是不宜就读的专业呢?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4)不合格。其作用在于告知该类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报考普通高校的任何专业。
3.怎样从“不合格”变成“合格”?知道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可以这么说,对相当数量的考生来说
(二)如何防止体检要求之“陷阱”?
1.什么是“不宜就读”?对于体检报考建议中,哪些专业将不被录取,很容易理解与明白,但哪些专业不宜就读就带有复杂性和“戏剧性”了。为什么?先请看什么是“不宜就读”,“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这就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赋予的“不宜就读”之内涵与初衷。
这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中,属于“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里所限定的考生,即为“不宜就读”(也就是合格不宜)之考生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他们只要忽略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这个因素、环节、条件,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不宜就读的专业。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差别还很大,弄得不好,“不宜就读”之考生,就会掉进“不宜就读”之陷阱。
2.体检要求“陷阱”的产生原因。既然“两部一会”赋予了“不宜就读”(也就是合格不宜)之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的权利,为什么又会出现陷阱呢?这是因为……。请看:“《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虽然“两部一会”也明确要求高等学校的“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以及对于“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但在现实的招生录取中,……
3. “不宜就读”存在“陷阱”的现实。“不宜就读”之体检要求存在陷阱的现实情况如何呢?
4.“不宜就读”考生的报考技巧。如此不容乐观的现实,“不宜就读”的考生选报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还“有戏”吗?不仅有,还有些大,何以见得?(1)本来连一点戏都没有的“不能就读”的考生,现在都有了“一线生机”;何况是拥有了白纸黑字红头文件的“不宜就读”的考生们。
5.“合格受限”也存在体检要求之“陷阱”。
思想品德情况,在招生录取中属于德育的考察范围。对此,可能有些考生及家长存在这样一种想法:学生嘛,思想品德不都差不多,还能好那差那?这个想法的对错与否,大家看看下面的介绍就会清楚了。
教育部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有如下规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由于无具体的量化指标,故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1.特别优秀,即可以保送的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生。”(在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高中毕业生总数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产生的。)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对此,有媒体评论说:评选省级优秀生的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可是,学生一旦选上,在中考、高考中就能享受加分录取照顾,而且还有可能被保送上大学,所以成为近年来“含金量”最高的评选项目。而“省优生”的评选,由于无具体的量化指标,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因为优秀学生干部的评价标准如何确定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大多数学生干部简单地完成老师分配的任务,只要不出错,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得一次加分、保送的机会。而且很多学生干部的工作之所以顺利,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老师的威信。既不体现他们的创造力,也无法考查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更有甚者的是,一些家长为能给孩子加分,千方百计找门路,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些学校在评选时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常常是“省级优秀学生”名单一公布,就有很多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因此,在2005年以来就有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等省市取消评比和照顾政策(即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和加分投档的资格),对维护考生的利益, 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十分有利。以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行。
2.非常优秀,即可以加分投档的优秀学生。具体是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教育部对此有如下规定:“(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指的是获得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和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如上面所讲,在2005年就开始有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等省取消评比和照顾政策(即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和加分投档的资格)。连加20分投档(录取)都取消,是不是太过分了呢?是不是太急太快了呢?不是,这正是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它体现的是高考的公平、公正。近几年只有江苏、江西、湖北等少数地方实行。以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行。
3.优秀,在条件相当或同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的学生。
4.良好,绝大部分考生都属此类,即完全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学生。
5.不合格、甚至是无资格报考,即不能录取的学生。这是极个别现象。教育部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此有如下要求:“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从2008年开始,对思想政治品德的不合格考核与以前是有所不同的。以前的“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规定较模糊、不易具体操作。而现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既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招的精神,又容易具体操作。只不过要把握……并不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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