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教师被安排招生任务完成不了扣绩效工资
招生是每年职业院校工作的重头戏,学生数量是职业院校得以存在的基本保障,生源质量是学校发展的原初动力。为此,职校老师们每到招生季倍感压力。
职业学校教师,被安排招生任务,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绩效工资。未完成招生任务的绩效工资扣除不发!这样合法吗?劳动合同岗位是教师岗,招生是不是属于教师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老师们又该如何维权?
第一,这种管理方式,没有明显违反现行法律。
我们查阅《教育法》《教师法》,这些法律都没有禁止学校给老师安排招生任务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将招生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到奖励性绩效考核之中,是否合法呢?按照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学校有权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所以,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第二,这种管理方式,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必须要通过一定程序才具有合理性。
前面已经谈到,给教师安排招生任务,并用绩效工资来进行奖励,并不违法,但是否意味着学校特别是学校校长可以对绩效工资进行任意分配呢?答案是否定的。
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是涉及到学校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现代学校的管理制度,凡事涉及到全体教师切身利益或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都应该通过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师大会进行审议。
也就是说,学校行政或校务会,提出草案,经全校教职工充分讨论,形成讨论稿后,交由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来表决。如果不通过这一个程序,则这个方案就是无效的!而这一举措,充分挥发教师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大家的是大家做主”的管理目的。
第三,扣发绩效,只能是扣罚奖励性绩效,如果涉及到基础性绩效,则是违规的。
我们知道,绩效工资共分成两部分内容,分别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按照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也就是说,学校是无权对基础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方案,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的。
总之,如果学校是为用基础性绩效来对招生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如果使用奖励性绩效 对招生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励,而之前的方案,也是通过了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就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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